劉名瀚
美國推翻伊拉克海珊政權後,「惡債不繼承」學說適用之可能性再度引起法學界之熱烈討論。海珊政權統治伊拉克長達二十餘年,截至2003年為止,伊拉克之外債高達一千二百億美元以上。許多貸款成為支持海珊高壓統治之幫凶,除用於支應鎮壓本國人民之國家警察、軍隊外,甚至可能包括購買屠殺庫德族人之生化武器,以及供海珊家族維持奢華生活。
海珊政權遭推翻後,美國以及伊拉克的新政權將面臨一個難題。這些以國家名義借來天文數字的外債,該如何償還?對於伊拉克人民而言,這些貸款既未讓人民受惠,甚至還是用來對付自己的身家性命財產,如果還要由受害人背負如此沉重的負擔,實在是情何以堪?正因如此,許多人士主張海珊政權以國家名義借來之外債為惡債,伊拉克新政權得不予繼承。
惡債學說之法源依據
惡債(Odious Debt)乃是國際法上的一種學說。國際法的法源包括條約、國際慣例、司法判決以及知名國際法專家之學說、以及一般法理。惡債主要源自於國際慣例、司法判決以及知名國際法專家之學說(例如Alexander Nahum Sack教授),但其定義以及構成要件為何,尚無定見。
加拿大國際永續發展法中心的Jeff King教授在參酌並綜合各家學說後,將惡債定義如下﹕「惡債係指債權人知悉違背國家人民之利益且未經其同意所約定之債務。」(Odious debts are those contracted against the interest of the population of a state, without its consent and with the full awareness of the creditor)。
依據Jeff King之見解,惡債之構成要件為﹕
(一) 缺乏同意
相關交易必須未經人民同意。這是因為法律通常不會禁止個人自由意志訂定對自己不利的契約。
(二) 缺乏利益
根據相關著作,對人民之缺乏利益必須包括(1)交易之目的;以及(2)事實上對人民均無利益而言。「交易目的」的規範係為避免貸方依誠信原則所貸遭借方不當使用之款項。「事實」的規範是指即使交易目的不當,若貸款實際上對人民有益,則該筆貸款仍應予返還,否則將造成不當得利。
(三) 債權人知
債權人須知悉貸款係在缺乏人民之同意以及利益下取得。所謂「知悉」有許多標準,但依據國內法通常即有足夠寬廣的定義來含蓋無視明顯事實的債權人。
惡債之種類
惡債的種類主要有三。其一,「敵意債務」(hostile debt),指對人民利益重大衝突所舉之債,例如支應鎮壓人民起義的融資貸款。其二、「戰爭債務」(war debts),指戰敗國在戰爭中或開戰前所舉之債。於此情況下,債權人明知貸款之風險,仍願意提供融資予債務國,實際上已在開戰國中選邊站,若融資對象戰敗且遭戰勝國併入,戰勝國得拒絕返還戰敗國為戰爭所舉之債。其三、「開發中世界非為人民利益之債務」(developing world debts not in the interests of the population),非正當用途所舉之債,例如供獨裁者個人或家庭花用之貸款等等。
惡債適用之實例
惡債之概念雖存在已久,但實務上甚少引用。法學史上第一次直接適用惡債學說係十九世紀末美國拒絕返還古巴之債務。西班牙政府於1880年後對外舉債,部分係以古巴島之歲入為擔保。美國於1898年戰勝西班牙後,古巴由美國軍事政府統治。西班牙政府以其前主權國之身份以及設定抵押之法律性質,主張古巴對其之債務仍繼續有效。而美國則主張(一)貸款並非為古巴之利益所舉,且實際上是違背其利益;(二)該等債務乃係未經古巴同意而加諸在其身之負擔。因此,美國拒絕承認古巴對西班牙之債務。
另一著名之惡債不予繼承適用實例乃是哥斯大黎加拒絕返還前獨裁政權所舉之債。1917年,哥斯大黎加之陸軍部長菲德烈可.堤諾哥(Federico Tinoco)推翻了哥國政府,並辦理了確認該次革命之選舉,以取得其政權之合法。1919年6月及7月,哥斯大黎加國際銀行對加拿大皇家銀行開具了若干借據,皇家銀行據此對堤諾哥政府開具之支票付款。銀行撥付之款項實際上是供堤諾哥以及其親戚個人使用,而非為公共目的。堤諾哥於1919年8月離開哥斯大黎加,哥國新政府之後通過法律,試圖將哥斯大黎加國際銀行發行之匯票作廢。
在英國對哥斯大黎加(Great Britain v. Costa Rica, 18 October 1923. Taft, Sole Arbitrator)乙案中,當事人同意以仲裁解決爭議。雙方邀請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塔夫特擔任該案之仲裁人。塔夫特大法官雖然認為堤諾哥政府是合法的政府,並有權命其國家受國際義務之拘束,但他亦表示系爭法案並不構成「國際上的錯誤」(…did not constitute an international wrong)。他表示﹕
「系爭交易並不構成一般性質之交易,且充滿了不正常之處,乃係發生在堤諾哥政府失去民心,且他人以政治以及軍事行動推翻該政府正加溫之際…皇家銀行的主張並非單單依據其交易的形式,而應取決於銀行是否依誠信原則相信堤諾哥政府會將款項真正用在哥斯大黎加政府。銀行必須證明其提供金錢係為政府的合法使用。而它並未做到此點。銀行知道此筆款項是為了快退休的堤諾哥總統日後在收容他的外國供其個人使用。」
本案說明,即使是經合法承認的政府,倘若債權人知悉政府以國家名義所借貸之款項並非使用在公共利益上,債務國主張該筆債務乃係惡債,無返還之義務,法律上有可能成立。
結論
二次大戰結束後,已開發國家對未開發以及開發中國家之貸款與日俱增,許多開發中國家早已達到破產的標準。即便如此,鮮少國家透過主張惡債不繼承的學說拒絕還款義務。其主要原因,政策大於法律。開發中國家多須靠國際社會持續提供貸款賴以生存。倘若債務國主張惡債不繼承,則已開發國家之債權人定大為反彈,國際資金來源勢遭停頓,對債務國之債信評等亦可能有不利之影響。
即便如此,為降低對主權國家貸款之風險,貸與人仍應注意貸款之規劃以及後續監督。貸款合約雖形式上符合借貸關係成立之法律要件,為避免債務國主張惡債不繼承,貸與人應盡力確定貸款係供正當目的使用,且須經過必要之國會以及其他相關單位核准,在撥款時以及撥款後亦應繼續合理監督,以避免貸款遭不當濫用。簡言之,貸與人應避免忽視明顯供不當目的使用之貸款,且應盡力確保貸款係為債務國之公共利益之用。
原文:http://www.icdf.org.tw/new/no490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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